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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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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法令編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 ○ 一四號
內政部 94.1.11 台內營字第0940081090號令
內政部94.10.7台內營字第0940085913號令修正第一點規定;並刪除第七點規定
一、本原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 一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 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 三 )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1. 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 ( 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
2. 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 四 )非封閉式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住宅、辦公、商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者。
三、申請應備下列文件:
( 一 )申請報備書及申請報備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 ( 編號: P10 、 P11) 。
( 二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編號: P20 )。
( 三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編號: P30 、 P31 )。
( 四 )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格式如附件四 ( 編號: P40) 。
四、申請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應備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五、行政配合:
( 一 )( 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格式如附件五(編號: P50 )。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者,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
( 二 )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者,應將前款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建檔,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彙整受理件數、管理組織名稱及其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彙整自行受理報備及委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之件數、管理組織名稱及其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格式如附件六(編號: P60 )。
六、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附件七之一、附件七之二(見編號 P70 、 P71 、 P72 )。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函;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者,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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